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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毅与罗浦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毅,罗浦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黄毅。被执行人罗浦畅。申请执行人黄毅与被执行人罗浦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罗浦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浦畅偿还申请人黄毅200000元承担受理费66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罗浦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据此,权利人黄毅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564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