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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隆琪、陆菊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隆琪,陆菊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652号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129号东吴新苑9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嵇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中胤,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隆琪。被告陆菊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隆琪、陆菊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