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隆琪、陆菊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隆琪,陆菊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652号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129号东吴新苑9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嵇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中胤,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隆琪。被告陆菊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隆琪、陆菊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