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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华申请执行褚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褚振贵,沈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女。被执行人褚振贵,男。被执行人沈朝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褚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褚振贵的工资收入,直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因本案协助执行周期较长,需做程序性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元奎代理审判员  潘小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