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861号原告叶某,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郑某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以拟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付莉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弘亮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