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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秀莲申请康存亮土地征收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莲,康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莲,女,无业,地址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被执行人康存亮,男,无业,地址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申请人刘秀莲申请执行康存亮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秀莲书面向我院撤销对(2014)乌法执字第1615号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乌法执字第16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 彩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