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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5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二十一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