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5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二十一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