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金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京全,孙金宝,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6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易京全,男,1969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金宝,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民安路1号102。法定代表人骆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11466号公证书和(2015)京中信执字01886号执行证书,本院在执行易京全与孙金宝公正债权文书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京全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易京全称,被执行人孙金宝在执行证书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曾承诺此笔借款全部由该公司偿还,故申请追加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为支持其主张,易京全向本院提供了承诺书、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公证书、执行证书作为证据。被执行人孙金宝、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26日,易京全与孙金宝签订借款合同,易京全向孙金宝借款500万元并约定了借、收款方式、借款期限、利息等。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11466号公证书。因孙金宝逾期未还款,经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了(2015)京中信执字01886号执行证书。2015年12月24日,易京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东执字第06750号立案执行。因孙金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以(2015)东执字第675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2014年3月27日孙金宝向易京全借的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孙金宝已于当日全部收到,该款项实际用于公司运营,至今未还本金及利息。现本公司承诺孙金宝向易京全所借的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本金及利息,2016年1月31日前全部由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实际利息以还款日为准计算。利息按月2%计算。上述事实有承诺书、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公证书、执行证书、执行案件材料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易京全以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诺代孙金宝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为由,请求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易京全要求追加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幸浩辉人民陪审员    张人七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