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7民初278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魏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被告婚后对家庭无责任心,经常打麻将,没钱就向原告要钱,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9月被告因儿子上学的事用椅子将儿子打伤,原告上前阻拦,被告又殴打原告,后原告和两个孩子离家外出。2015年6月因女儿毕业实习的事又殴打女儿,女儿因此外出三天未回家。2015年11月6日被告到原告娘家打闹,原告父亲打电话报警。现起诉要求离婚,孩子魏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魏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一同到北京打工,夫妻感情很好,两人工资能够满足家庭基本开支。被告的工资除了生活开支外都交给原告。2015年8月原告送两个孩子回老家上学后就不在回北京。2015年10月被告回老家接原告回北京未果。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在北京打工能够满足家庭的生活开支及孩子的抚养需求。现夫妻关系较好,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针对其主张未举证。被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席夫妻关系。2、儿子魏某丙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没有发生打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2月10日在彬县新民镇某甲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1998年3月2日生育女儿魏某乙;1999年7月29日生育儿子魏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长期在北京生活,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24日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回家为女儿办身份证,从此夫妻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关系较好,且生育子女,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有时因琐事发生吵闹,对夫妻关系有影响。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离婚诉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相互谅解,以争取和好。根据《中华某甲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某甲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某甲法院。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