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特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素巧与李广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巧,李广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特字第46号申请人李素巧,女,1947年4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广瑞,男,1920年4月16日出生。指定代理人李学勤(系李广瑞之子),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李素巧申请李广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现因申请人李素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