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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新国与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国,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4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国,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乐清六巷1队。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法定代表人:杜林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44号张新国申请执行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302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高(新)劳仲(2015)第9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金强审 判 员  娄俊伟代理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