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严远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远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46号罪犯严远传,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大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远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三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2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3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远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远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