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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南洋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南洋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催字第35号申请人重庆南洋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王春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茂刚,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南洋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码10×××××5322×××××95,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泉州泰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晋江市冠鑫轻纺织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建设银行晋江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8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20日,票据已转让【转让单位依序为晋江市冠鑫轻纺织造有限公司、广州飞肯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南洋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南洋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颜 仪审 判 员  林荣宗代理审判员  林雪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文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