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392号原告张某。被告殷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