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392号原告张某。被告殷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