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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少将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1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将,男。2015年6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为民,男,系被告人吴少将的亲友。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少将及其辩护人谢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少将(高奇扯面店老板)及其姐夫段腾某(在逃)与被害人张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等人因饭菜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后吴少将用菜刀、段腾某用板凳将张某某、任某某、赵某某殴打致伤。经盐湖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人所受损伤均系锐器所致,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任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少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少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事情是由被害人引发的,被害人对事发具有过错,被告人吴少将是在被害人闹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互殴的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且被告人本人当时也受了伤。事发后被告人吴少将能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少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在运城市盐湖区河东夜市高奇扯面摊位,被害人张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等人因饭菜质量问题与高奇扯面店摊位的被告人吴少将及其姐夫段腾某与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少将用菜刀将张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致伤。经盐湖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害人所受损伤均系锐器所致,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任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同时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任某某与被告人吴少将、段腾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吴少将与段腾某共赔偿三被害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已履行完毕,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吴少将及段腾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其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我酒后和朋友雷某、任某某、赵某某以及几个女性朋友一起在河东夜市高奇扯面店吃饭。因为喝多了后面发生的事情记不得,等我醒来后已经在医院了。后听朋友说是高奇扯面馆老板用刀将我及任某某、赵某某砍伤的。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我和朋友张某某、赵某某、路金慧、杨某、雷某、红霞七人在河东夜市高奇扯面吃饭,只记得当时上了一把羊肉串,我尝了一口感觉没味,就问老板怎么没盐味,然后就继续喝酒,因为喝酒喝多了,根本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也记不清是谁将我砍伤的。后听说我和张某某及任某某的伤都是高奇扯面店老板打的。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我和赵某某、张某某、路金慧、杨某、雷某及杨某的朋友共七个人到河东夜市高奇扯面店吃饭。菜上来后,我们感觉没放盐,就让老板重做一份,老板不愿意,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老板拿刀将我和张某某、赵某某砍伤。当时我喝多了,其他人有没有动手我不清楚。4、证人段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左右,他在河东夜市高奇扯面上班。当时进来四个女的和六七个男的吃饭,菜上齐后,吃了大约20分钟左右,其中一个人对着我们大吼,说让过去一个会出气的人。吴少将就过去问情况,他们几个就骂,并将盘子摔在地上。吴少将说再给他们炒几个菜,然后吴少将又给他们炒了个土豆丝,又吃了20分钟左右,他们又开始说饭菜味道不好,并拿盘子往吴少将身上砸,我过去给他们说:“哥,不好意思,饭菜不好就不收你们钱了。”但他们还是朝吴少将扔盘子,其中一个人拿凳子在我肚子上砸了两下,吴少将就过去拦。有两个人就拿凳子砸吴少将,其余三四个人去汽车的后备箱拿了三四根洋镐把打我们,我被他们打倒在地。吴少将就随手从炒菜的案板上拿了一把刀朝他们乱挥,然后就拉着我朝南面的如家酒店跑去。后面还有几个人追我们,我在跑的过程中打电话报了警。我们两跑到如家酒店躲在里面,还让服务员帮忙打电话报警。大概五六分钟左右,追我们的人就走了,我俩也回家了。当时对方好像有人受伤,不清楚具体是谁受伤了,吴少将头上和胳膊上都有外伤,我的头上和胳膊上也有外伤。他们的伤是吴少将用刀朝他们乱挥时把他们砍伤的。我当时没有动手,一直用板凳在挡。5、证人郝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23时30分许,我和朋友任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杨某、金慧、雷某、红霞在河东夜市高奇烧烤摊吃饭,因为做的羊肉串没有放盐,其中一个朋友就和店里的一个人吵了起来,吵了一会这个人就到做饭的地方拿了一把菜刀向任某某、龙龙、晓东他们几个砍过来。这时站在边上的一个人也拿着凳子向我朋友抡了过来。之后我们几个女孩就跑到边上,后面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受伤的是任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头部、背部、嘴上被人砍了一刀,赵某某胳膊和锁骨被砍了一刀,任某某胳膊也被砍了一刀。当时我因为喝了点酒,记不清是谁先动的手。6、证人吴斌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我们摊位来了两个男的三个女的吃饭,他们进到饭店里面之后报了一些饭,大概过了五、六分钟后他们的两男一女共三个朋友也过来了。他们中间一个瘦瘦的人对我说我还有一碗面没有上,我说:不好意思没有面了,要不给你换成方便面荷包蛋,他说:不行。接着我老板吴少将就过来给这个瘦瘦的客人解释。然后我就骑电动车去凤凰夜市去给客人取面,当我走到马师水饺十字路口的时候我老板给我喊回来了。大概过了10分钟,刚才吃饭的那桌客人中一个瘦瘦的客人喊我老板吴少将过去,老板过去之后他对我老板说:你这羊肉没有放盐。我老板说我再给你烤一把,但是对方不行。接着那个瘦瘦的客人就用面泼吴少将。他的朋友也拿着桌子上的盘子摔吴少将。吴少将把摔在地上的盘子、碗捡起来放在洗碗盆里面,然后又给客人继续道歉,但是对方还是不行,吴少将的姐夫段腾某也过来帮忙给客人解释。这时对方客人中一个胖胖的客人拿起凳子在段腾某头上摔了一下,吴少将见起了冲突就赶紧拦架,但没有拦开,这时对方的朋友也开始参与打架了,我见他们双方发生打架,就躲开上厕所去了。当我回来的时候看见吴少将拿着菜刀朝着对方乱挥,看见吴少将用刀在一个光头胖子的脸上稍了一下。这个胖子和他的两个朋友就从车后备箱去了棍追着吴少将和段腾某打。但是没有追上他们。随后他们就离开了。当时吴少将胳膊被对方打伤,段腾某头上有血。对方一个光头穿黑短袖的胖子脸上被吴少将用刀砍伤。另一个穿黄色衬衫的头部被吴少将用刀砍伤。剩下的人有没有受伤我不清楚。当时动手打架的是吴少将、段腾某及对方四个男的。7、证人雷某的证言,主要内容:4月1日凌晨1时许,我和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路金慧、杨某还有几个杨某朋友,我们七个人到河东夜市高奇扯面吃饭,菜上来后,我觉得没放盐,我们没有说话,又点了羊肉串,上来以后发现也没放盐,我们又要扯面,老板说没有了,我就把羊肉串扔到地上,饭店有个个子较低的说你们想干什么。我们双方就厮打到一块,饭店老板拿了菜刀对我和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乱砍,还有个饭店工作人员用凳子砸我们四个,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他们三个受伤后,饭店老板和那个个子较低的就跑了。当时我喝多了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楚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们之间没有矛盾,就是因为我嫌他们的饭不好吃,把菜摔到地上,就打起来了。当时我用凳子挡了,他们三个用凳子砸了对方。任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他们三个受伤了。任某某左胳膊骨折了,胳膊筋和神经都断了,赵某某胳膊骨折,胳膊上一块肉不见了,张某某嘴上被刀砍了,后脑勺也被刀砍了。他们三个身上的伤是饭店老板拿菜刀和那个个较低的拿板凳打的。8、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有五个女的,四个男的开了三个车来吃饭,我们把菜上后,其中一个身材较胖的男的说,菜不好吃,还上的慢,另一个身穿黑色短袖身材较胖的男的把我老板吴少将叫了过去,对方三个男的就把桌子上的扯面碗扔到地上。对方起身就要走,我老板姐夫段腾某,骂了两句要走,段腾某要对方结账,对方四个男的就和段腾某撕打在一起,吴少将拿了一把菜刀跑过来乱砍,段腾某也用凳子乱打,对方其中两个男的也拿着凳子乱打,另两名男子就拳打脚踢,他们六个人就互相撕打在一起,对方其中一名男子倒在地上后,段腾某喊我让我打,这时倒在地上的那名男子正要坐起来的时候头上已经流血了,我又用桌面在他头上拍了一下,后吴少将滑倒在地上后,菜刀也不知道哪去了,对方两名男子把吴少将拉出去拳打脚踢,我老板挣扎起来后,其中一名男子喊了一句把后备箱打开,这是那名头部流血的男子倒在饭店里面,另外三名男子去后备箱拿了三个洋镐把,吴少将和段腾某看见对方拿了洋镐把就跑了,其中一名男子拿着洋镐把进到饭店里面,我就跑到鑫鑫商店打电话报了警。我知道当时动手的有七个人,吴少将用菜刀乱砍,段腾某用凳子乱打,对方四个男的也是拳打脚踢,我用桌面拍了一下。对方那五名女的在边上劝架,没有动手。我只看见吴少将砍了一个人,那个人头部流了血。我用桌面就在他头上砸了一下。段腾某用脚和板凳乱打的对方。还用脚踢了倒在地上那名男子一脚。吴少将跟段腾某看见对方拿着洋镐把就跑了,对方那三名男子追了一截,但是没有打住。9、证人柴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我和张某某、任某某、路金慧、赵某某、雷某、杨某七个人到高奇扯面店吃饭,我们进去点了一些菜,菜上来后我们几个都感觉没味,接着我就上厕所去了,等我回来的时候看见张某某满脸是血的躺在地上,任某某和赵某某胳膊受伤。他们两个站在旁边喊叫不要打了,高奇扯面老板拿着刀站在做饭台的后面乱挥,随后老板就跑了,我们就把他们三个扶着去了医院。10、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我和张某某、任某某、路金慧、赵某某、雷某、红霞七个人到高奇扯面店吃饭,开始他给我们上了一盘菜,我们尝过都感觉没味道,就让他重新回锅。接着又上了一盘,还是没味,我们让他重新回锅,老板就很不情愿,而且说话不好听,我们这方就和饭店那方吵起来了,在吵的过程中张某某、小兵、赵某某就和对方一个瘦瘦的人撕扯起来了,站在案板旁边的一个胖胖的人就过来用刀对着他们三个胡抡,乱砍,张某某首先被砍到在地、对方瘦瘦的人和任某某在门口打,随后赵某某过去拉张某某的时候,被对方那个胖胖的用刀砍在胳膊上,那个胖子砍完他们之后就和瘦子跑了,我们就把他们几个送到了医院。11、证人路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我和张某某、任某某、红霞、赵某某、雷某、杨某七个人到高奇扯面店吃饭,我们进去点了一些菜,菜上来后我们几个都感觉没味,然后就跟他说菜没味,但是他不理,我们这方几个人就说了一些难听的话,对方一个胖胖的人就用刀对着张某某、任某某和赵某某乱砍,接着张某某就被对方砍到在地。然后对方就跑了,任某某和赵某某在后面追他,但没有追上。然后我们几个就一起去了医院。12、被告人吴少将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左右,我在运城市盐湖区河东夜市高奇扯面摆摊,当时来了十几个客人,因为饭菜口味问题找我的麻烦,双方发生争执后,我用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致伤的事实经过。13、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伤检)字(2015)98号、122号、1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任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赵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三人所受损伤均系锐器所致。1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证实2015年7月31日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任某某与被告人吴少将、段腾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吴少将与段腾某共赔偿三被害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已履行完毕,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吴少将及段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1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城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少将2015年6月1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东城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16、被告人吴少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少将,男。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证人陈晓兵拍摄的在2015年4月1日高奇扯面摊位的现场照片4张,辩护人想要证实当时高奇扯面摊位被被害人打砸的情况。2、被告人吴少将头部破伤及胳膊、腿部软组织挫伤的照片,辩护人想要证实这是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吴少将与被害人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吴少将的受伤情况。该照片没有具体的拍摄日期。3、新丰诊所的处方笺,辩护人想要证实被告人在事发当天因与被害人互殴,造成被告人吴少将头皮裂伤、胳膊等处软组织挫伤。辩护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为复印件,且没有标注日期。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将在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不能正确处理,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少将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对被害人给予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吴少将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少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