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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333号原告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富,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松,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淑云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