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德官、蒋德君等与胡建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官,蒋德君,蒋佳玲,胡建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068号原告王德官。原告蒋德君。原告蒋佳玲。委托代理人王琪,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官、蒋德君、蒋佳玲与被告胡建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无力支付诉讼费,且另行调查需要一定时间,故向法院申请先行撤诉。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