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李超、刘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李超,刘真,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983号原告:张玉兰。被告:李超。被告:刘真(曾用名刘春改),系李超之妻。被告: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北美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87254248Q.法定代表人:刘东讯,经理。被告:李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诉被告李超、刘真、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147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超、刘真(曾用名刘春改)、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英银行存款147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或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