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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中俊与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560号原告宋中俊,女,汉族,1976年0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568-2。法定代表人黄文碧,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毛海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中俊与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中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中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中俊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 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