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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兰,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93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兰,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殷白村高山口*组。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殷白村。法定代表人:毛传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翠兰与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3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7806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33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程文广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