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巧明与长沙集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吴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恢19号申请人李巧明,男,汉族,1953年11月4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长沙集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李巧明与长沙集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吴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