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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0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竞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竞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0426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被告烟台竞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竞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时,本院向其出示了《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告知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故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本院签发的交款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此,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