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潘京芹与李登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京芹,李登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78号申请人潘京芹。被申请人李登辉。申请人潘京芹与被申请人李登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鲁G别克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鲁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