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华强、庄佳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强,庄佳佳,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251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陈华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庄佳佳,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用23379.5元及执行费2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华强、庄佳佳、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陈华强、庄佳佳、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林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