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武昌大道支行与李闻斌、吴兆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武昌大道支行,李闻斌,吴兆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7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武昌大道支行,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68号。负责人陈江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闻斌。被告吴兆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武昌大道支行诉被告李闻斌、吴兆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武昌大道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武昌大道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38.00元减半收取406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武昌大道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婷审 判 员 周小娟人民陪审员 高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凡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