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汨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修志与被告汨罗市鑫开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戴长根、何军、曹利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志,汨罗市鑫开园商贸有限公司,戴长根,何军,曹利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杨修志,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火星一片**栋二门***号。身份证号码4306811967********。委托代理人李志员,男,系其所经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汨罗市鑫开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建设路63号。法定代表人何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长根,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建设东路湖南正元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4390041965********。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军,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慧友大酒店内。被告曹利庆,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慧友大酒店内。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石金辉,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修志与被告汨罗市鑫开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开园公司)、被告戴长根、何军、曹利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修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修志撤回对被告汨罗市鑫开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戴长根、何军、曹利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660元,减半收取41830元,由原告杨修志承担。审 判 长  蔡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玉俊人民陪审员  夏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