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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立辉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76号罪犯潘立辉,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省来宾市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立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潘立辉及同案人黄旭山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9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2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立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