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恢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张健儷、刘伟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0007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健儷,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伟岩,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张健儷、刘伟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526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526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吕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