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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灵宝市川口信用社与何恩仕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川口信用社,何恩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川口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姚增全,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何恩仕,男,1947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灵宝市川口信用社申请执行何恩仕债务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灵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市川口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恩仕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