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田某甲诉田某乙、田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025号原告田某甲,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光,系凌海市翠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田某丙,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谷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田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佟思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