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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陈延龙与范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陈延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范晓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陈延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范晓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延龙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晓军给付欠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延法执字第44-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延龙以被执行人已有给付能力为由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陈延龙以与被执行人范晓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