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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滕卫东与辛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卫东,辛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020号原告:滕卫东,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涛,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卫东与被告辛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卫东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经给付原告所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