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滕卫东与辛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卫东,辛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020号原告:滕卫东,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涛,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卫东与被告辛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卫东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经给付原告所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