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李*,男。被执行人付*,男。被执行人赵**,男。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3)府执字第012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6217***********8153账户、冻结了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6217***********0743账户。现查明赵**工资账户已变更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账户6217***********0940,故应对其原账户予以扣划并冻结新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6217***********8153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赵**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6217***********0743账户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冻结被执行人赵**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支行6217***********0940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到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