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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勇与敖德泽、苏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敖德泽,苏照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019号原告:张勇。被告:敖德泽。被告:苏照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敖德泽、苏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退还原告张勇。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