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勇与敖德泽、苏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敖德泽,苏照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019号原告:张勇。被告:敖德泽。被告:苏照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敖德泽、苏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退还原告张勇。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