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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平市宏健贸易有限公司、黄斌健、陈文江、黄斌佳、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宏健贸易有限公司,黄斌健,陈文江,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小青,女,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彬,男,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漳平市宏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黄斌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斌健,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文江,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霞,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上列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列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上限。五、查封、扣押上列被执行人财产的,各被执行人自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