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方允与杨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允,杨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XX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686号原告吴方允。被告杨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被告XX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许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方允与被告杨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XX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方允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方允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方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吴方允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慧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