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林珠与尹强琴、冯世满、刘省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珠,尹强琴,冯世满,刘省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民终字第00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珠,男、汉族,1957年12月2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薛岔村人,现住吴起县县城中街百货大楼****室。委托代理人薛春艳,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强琴,女、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长城镇河则沟村人,现住吴起县采油二厂家属楼*号楼***室。委托代理人梁栋渤,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审被告冯世满,男、汉族,1962年11月0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铁边城镇人,现住吴起县中街百货大楼。原审被告刘省尚,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胜利山社区人,现住吴起县二道川。上诉人杨林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上诉人杨林珠因故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4日,三被告以修建吴起百货大楼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签订借款合同,三被告均在借款合同签字署名,并加盖了吴起县城区粮油贸易公司公章。另查明,吴起县城区粮油贸易公司在2006年4月份,吴起县人民政府吴政发(2006)24号文件精神,已将吴起县城区粮油贸易公司、洛源粮油贸易公司、粮油议购议销公司重新组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在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时,已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后原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依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杨林珠、冯世满、刘省尚作为共同借款人,负有共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约定义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未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年利率24%,应予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判决:被告杨林珠、冯世满、刘省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尹强琴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从201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杨林珠、冯世满、刘省尚互负本案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林珠、冯世满、刘省尚负担。宣判后,杨林珠不服,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己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认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仅提供了一份借款合同,没有提供付款凭证,而且上诉人的工程财务上一直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能成立。2、一审审理过程中,刘省尚辩陈“借款用于给高峰退还房款”属于虚假陈述。事实上,刘省尚在星海大厦工程中收取售楼款共计1947533元,至今未交回财务,该款已经足以退还高峰的房款,不需要再借他人的款项来退还房款。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二、一审法院认为吴起县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尹强琴及原审被告冯世满、刘省尚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本院认为,2011年4月24日,上诉人与二原审被告共同向被上诉人尹强琴签订借款300000元合同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与二原审被告均认可30万元借款已转账汇款,并提供当日的汇款凭证,故应予以确认借款事实存在。其次,借款合同中加盖了吴起县城区粮油贸易公司公章的问题,因吴起县人民政府在2006年作出的吴政发(2006)24号文件精神,已将吴起县城区粮油贸易公司、洛源粮油贸易公司、粮油议购议销公司重新组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在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时,已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杨林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