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孙女娲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孙女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大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2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大伟名下的别克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