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廷芳与梁志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廷芳,梁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周廷芳,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2721195306125430。被执行人梁志成,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周廷芳申请执行梁志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周民终字第03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廷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志成已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03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