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乐亭县陈家铺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陈家铺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63号执行申请人:王笑梅,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乐亭县陈家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翠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唐民二终字第29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