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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权与被告许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权,许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821号原告:李洪权,1973年7月23日出生,乾安县人。被告:许东亮,1973年8月2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权与被告许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