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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智刚与王光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刚,王光宇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889号原告:陈智刚,居民。被告:王光宇,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刚与被告王光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刚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陈智刚负担。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