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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景涛与被执行人宝清县西山煤矿银宝井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涛,宝清县西山煤矿银宝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徐景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清县西山煤矿银宝井。法定代表人李爽,职务矿长。申请执行人徐景涛与被执行人宝清县西山煤矿银宝井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宝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宝劳仲字(2015)第31号仲裁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景涛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清县西山煤矿银宝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字(2015)第3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