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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4民初169号原告吕某,无业。被告彭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熊学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智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