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4民初169号原告吕某,无业。被告彭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熊学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智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