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7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广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广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3338号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旭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女,1964年9月出生,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荣林,男,1948年2月出生,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广彬,男,1975年9月出生。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实炽盛公司)与被告李广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书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务实炽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荣林、张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李广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务实炽盛公司诉称:李广彬系×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户,该小区由务实炽盛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务实炽盛公司在向李广彬收取物业费时,遭到李广彬拒绝。故起诉要求李广彬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48.17元及滞纳金3628.62元,共计4376.79元。李广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广彬系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业主,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2年2月15日,务实炽盛公司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基建办公室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务实炽盛公司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经务实炽盛公司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的标准向务实炽盛公司支付滞纳金等。当日,务实炽盛公司还与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永安家园物业交接服务费收取协议》,约定由务实炽盛公司代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收取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务实炽盛公司入驻永安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广彬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到平谷区×小区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的现状为:小区整体面貌干净整洁,路面平坦干净,绿地内无垃圾、有杂草未除,小区内有几棵榕树枯死砍伐;小区入口有门卫看守,佩戴物业人员标识,门卫人员年龄较大;小区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南、北两道伸缩门损坏,停车杆损坏,绿地周围铁栅栏有部分损坏,草坪灯损坏,部分单元门禁损坏未使用;原有摄像头全部损坏未使用,现有摄像头系社区安装;小区内公园正常使用,凉亭漆面脱落明显,地砖脱落未维护,有配套的健身器材;有专门的物业用房,有问题记录本、业主名册、共用部位养护记录及工作人员规章制度;部分楼梯内墙面有少量小广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服务合同、永安家园物业交接服务费收取协议、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务实炽盛公司与×小区的建设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务实炽盛公司为×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是合法的。务实炽盛公司入驻×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广彬等业主接受了务实炽盛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李广彬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标准交纳物业费。结合双方的陈述以及本院现场勘查情况,本院认为务实炽盛公司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合理。鉴于务实炽盛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一定瑕疵,李广彬并非无故不交纳物业费,故对务实炽盛公司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务实炽盛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一定瑕疵,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虚心接受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包括李广彬在内的业主亦应与务实炽盛公司相互配合,共建和谐社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至十二月的物业费七百四十八元一角七分;二、驳回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广彬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常书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