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聂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聂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被执行人聂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尹某,女,1979年3月30出生,其他情况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聂某、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河计育征(2015)B6-1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建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