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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赤峰金聚福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全典当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金聚福典当有限公司,沈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金聚福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顺,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全,男,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全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全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对房屋进行买卖、抵押、转让,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等,否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