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梁旭艳、林秋萍等金融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福建盛凯瑞家具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同乐针织有限公司,梁旭艳,林秋萍,林诗彬,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空港工业集中经编园区(漳港片段)。法定代表人林诗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洋南路2号宝杭花园A#楼。负责人黄键,行长。原审被告福建盛凯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9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建航。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同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空港工业集中经编园区(漳港片段)。法定代表人梁旭艳。原审被告梁旭艳,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秋萍,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诗彬,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陈秀兰,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下称力亿公司)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字2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力亿公司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纠纷由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力亿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力亿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交足以支持其上诉理由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林 伟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