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徐合亭与舞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合亭,舞钢市公安局,王书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新行初字第86号原告徐合亭,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四平,舞钢市司法局安寨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舞钢市公安局,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王中孚,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振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春阳,该局寺坡派出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书振,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告徐合亭不服被告舞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8日向舞钢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合亭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四平,被告舞钢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陈振里、李春阳,第三人王书振,证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行政行为,被告舞钢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舞公(寺)行罚决字(2015)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5年7月30日早上7点左右在寺坡菜市场西头卖桃人王书振和卖瓜人贾彩霞,因摊位发生纠纷,贾彩霞和王书振由争吵发生厮打,后贾彩霞的丈夫徐合亭到现场后又对王书振进行殴打,造成王书振左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根据徐合亭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徐合亭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50条之规定,决定对徐合亭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原告徐合亭诉称,2015年7月30日早上7点左右,徐合亭从外地拉瓜回到寺坡自己的卖瓜经营点,发现王书振正在殴打其妻子贾彩霞,徐合亭见王书振把贾彩霞一耳巴打倒在地,便报了110,报警后,徐合亭过去摔了王书振的磅秤。后派出所赶到现场,当天贾彩霞因被打伤住进医院,王书振为讹人也去住院。数天后,舞钢市公安局寺坡派出所通知徐合亭到派出所,要求徐合亭支付王书振药费,徐合亭坚���向派出所辩解称其与王书振没有厮打,但2015年10月16日舞钢市公安局寺坡派出所向徐合亭宣告处罚决定,拘留徐合亭7天,罚款200元。徐合亭不服,请求撤销舞钢市公安局舞公(寺)行罚决字(2015)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合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照片打印件,证明王书振的车压到了徐合亭家的瓜篷;2.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王书振没有耳膜穿孔;3.赔偿费用明细,证明王书振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提供的该明细显示其在平煤总院、152医院和职工医院都进行过检查;4.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明王书振在平煤总医院做过检查没有耳膜穿孔的结论;5.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其看到一男子用手抡了贾彩霞一下,徐合亭摔了那个男子的秤。被告舞钢市公安局辩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5年7月30日上午7时许,在舞钢市寺坡菜市场西头,王书振卖桃的汽车压住徐合亭家盖瓜摊的篷布,徐合亭的妻子贾彩霞因让王书振挪车而与王书振发生争吵,后来贾彩霞动手打了王书振一耳光,王书振也还手打了贾彩霞一耳光,徐合亭回来得知情况后,先是把王书振拽倒在地,接着用脚朝王书振身上踢,还用手扇了王书振几耳光,王书振害怕挨打没还手爬起来就跑,徐合亭在后面追,没追上,就回到王书振的汽车旁,扔了王书振几个桃子,把王书振的电子秤摔在地上。王书振被打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且左侧耳膜穿孔,2015年9月23日,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书振的伤情为轻微伤。二、舞钢市公安局对徐合亭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舞钢市公安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对徐合亭作出了处罚。据此,请求驳回徐合亭的诉讼请求。舞钢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传唤证及传唤告知家属通知书;5.对徐合亭的询问笔录,证明徐合亭在现场,并摔了王书振的电子秤;7.对贾彩霞的询问笔录,证明贾彩霞认可其先打了王书振一耳光;9.对王书振的询问笔录,证明贾彩霞先打了王书振耳光,徐合亭到现场后对王书振拳打脚踢并进行追打,后摔了王书振的电子秤;11.对罗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贾彩霞先打王书振一耳光,王书振也打了贾彩霞一耳光,后徐合亭到场后对王书振进行追打;13.对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贾彩霞先打王书振一耳光,王书振也打了贾彩霞一耳光,徐合亭到场后摔了王书振的电子秤;15.对依志国的询问笔录,证明徐合亭到场后对王书振进行追打;17.对周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目的同证据11;6.8.10.12.14.16.18.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9.鉴定意见书,证明王书��构成轻微伤;20-21.鉴定告知笔录,证明将伤情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22-24.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6-28.行政处罚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30.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31.呈请传唤审批表;32-33.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34.人民警察证及鉴定人资格证书。上述未列明证明目的的证据为程序性证据,证明处罚程序合法。第三人王书振述称,2015年7月30日早上7、8点左右,在寺坡菜市场西头其卖桃的车压住了贾彩霞卖瓜的篷布,贾彩霞让其挪开,其说买桃的人多一会儿再挪,贾彩霞的兄弟便对其进行辱骂,其打了贾彩霞一耳光,贾彩霞也还其一耳光,后来贾彩霞的丈夫徐合亭过来后,对其拳打脚踢,造成其多处软组织损伤,还摔了其秤。王书振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徐合亭对舞钢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证据七有异议,认为不属实,事实是王书振先打了贾彩霞;对证据九有异议,理由同对证据七的异议理由,同时不存在徐合亭对王书振拳打脚踢;对证据十一有异议,认为不属实且记录不明确完整;对证据十三有异议,认为记录不明确,与事实不符;对证据十五有异议,认为不属实,描述事实为证人听旁人所说并非亲眼所见;对证据十七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且记录不明确;对证据十九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152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的时间是2015年8月5日,事发是在2015年7月30日,不能证明损伤是双方发生纠纷时造成的,鉴定意见书后所附照片是2015年9月23日制作的,距事发已超过一个月时间,该鉴定意见书依据的为错误的证据,应认定为无效鉴定意见;对结案报告等程序性证据有异议,认为是根据错误的调查进行归纳的,与事实���符。王书振对舞钢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舞钢市公安局对徐合亭提供的证据一、三、四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来源不明且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上显示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对证据五有异议,证人李某不能证实其在现场,其和徐合亭的哥哥为朋友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未看到事发全过程,且其不能指认王书振在现场。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舞钢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五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纳;证据七、九、十一、十三、十五、十七,徐合亭虽提出异议认为不属实,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七有贾彩霞当庭认可为其签字确认,证据九有王书振当庭认可为其签字确认,对该六份证据予以采纳;对证据十九,徐合亭虽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在行政程序中徐合亭未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重新鉴定,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对其余证据,徐合亭和贾彩霞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徐合亭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徐合亭提供的证据一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予以采纳;证据二为职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与舞钢市公安局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不矛盾,予以采纳;证据三、四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五证人李某不能确认打贾彩霞的男子为王书振,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早上7点左右,在舞钢市寺坡菜市场西头卖桃人王书振和卖瓜人贾彩霞,因摊位发生纠纷,贾彩霞和王书振由争吵发生厮打,后贾彩霞的丈夫徐合亭到现场后又对王书振进行殴打,造成王书振左耳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7月30日舞钢市公安局寺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涉案当事人徐合亭、贾彩霞、王书振进行了询问,徐合亭称“其是卖瓜的,其到场时听说卖桃人打了其妻子,其没有打卖桃人”,贾彩霞称“其是卖瓜的,其扇了车压住其篷布那人一耳光,那人还手扇了其两耳光;其脸有点肿,别的没有受伤”,王书振称“其是卖桃的,其车轮子确实压着一点卖瓜女子的瓜篷布,那女子给其两耳光,其推了那女子一下,那女子的丈夫就用拳头朝其身上、头上打;其胳膊上、脚踝上有伤,左耳侧头部疼痛,耳朵听不见,已去医院做了鉴定”。并对在场的证人罗某、徐某、依志国、周某进行了询问,罗某称“其看到卖瓜女子和卖桃男子互打了耳光,卖瓜女子的丈夫对卖桃男子拳打脚踢”,徐某称“徐合亭是其兄弟,其兄弟媳妇扇卖桃人一耳光,那人还手打其兄弟媳妇几耳光”,依志国称“其到场时听说卖桃男子打了卖瓜女子,卖瓜女子的丈夫又打了卖桃男子”,周某称“卖瓜女子和卖桃男子互打了耳光,卖瓜女子的丈夫打了卖桃男子”。2015年7月30日,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受理对王书振的损伤程度进行检验鉴定的要求,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王书振被钝器致伤,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侧耳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9月24日,舞钢市公安局寺坡派出所向徐合亭告知了该鉴定意见,并告知其有提出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徐合亭表示没有打王书振,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出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重新鉴定。2015年10月15日,舞钢市公安局寺坡派出所向徐合亭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徐合亭申辩其没有殴打王书振。2015年10月16日,舞钢市公安局对徐合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徐合亭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徐合亭不服,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徐合亭因王书振与其妻子贾彩霞发生厮打对王书振进行殴打,造成王书振左耳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处罚。舞钢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徐合亭作出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舞钢市公安局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证,并在行政程序中对徐合亭依法告知了相关事项和权利,其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徐合亭的诉称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徐合亭的诉讼请求应予判决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合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菲审 判 员  史保兴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香云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