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8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守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王守卿,严文民,王长银,胡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886-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守卿,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严文民,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长银,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胡宝军,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王守卿、严文民、王长银、胡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