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XX诉吴爽、吴文双、付英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爽,吴文双,付英芬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417号原告XX,男,20岁,1996年1月8日,地址:新站乡,联系方式被告吴爽、吴文双、付英芬,其他,地址:同上,XX诉吴爽、吴文双、付英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吴爽、吴文双、付英芬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巨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艳